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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1 SX000395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4.1.6.1 SX000395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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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文件字号 国税发〔1996〕19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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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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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12027《听证申请书》 必报
原件
1份
2 A12031《听证延期申请书》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提出延长听证期限
原件
3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提出延长听证期限
原件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12027《听证申请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2 A12031《听证延期申请书》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15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当事人必须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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