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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 SX000076 定期定额户申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5.3.1 SX000076 定期定额户申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纳税人达到建账标准或已具备建账条件可以查账征收及其它税务机关认可的不再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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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8年0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初次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初次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双定户的首次定额核定。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作出的定额调整,以及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定额调整。第十九条 调整定额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列举的情形,区别采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双定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并按照第十一条的核定方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定额的,可同时采用第十五条的方法)和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双定户在未接到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2.双定户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申请变更定额的,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程序调整定额。 3.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并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核定。 (二)简易程序 对纳入非重点管理的双定户,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年本地区或相关行业预计GDP增长比例,确定定额调整幅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确定的调整幅度,按照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程序对双定户进行批量调整定额,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 第二十条 定额执行期一般为一个公历年度,具体期限由各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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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7091《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申请表》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序号 表证单书 操作
1 A07091《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申请表》 下载表单 下载样例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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