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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 SX000077 税务机关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发表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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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2.5.3.2 SX000077 税务机关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1.纳税人达到建账标准,应该建账的。
      2.属于高收入行业,根据有关规定不应继续实行核定征收的。
      3.税务机关依职权认定不应该继续核定征收的其它情形。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条款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十九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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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2018年0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条款号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条款内容
第十七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初次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初次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双定户的首次定额核定。 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作出的定额调整,以及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定额调整。第十九条 调整定额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列举的情形,区别采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双定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并按照第十一条的核定方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定额的,可同时采用第十五条的方法)和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双定户在未接到新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2.双定户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申请变更定额的,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程序调整定额。 3.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并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核定。 (二)简易程序 对纳入非重点管理的双定户,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年本地区或相关行业预计GDP增长比例,确定定额调整幅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确定的调整幅度,按照第十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程序对双定户进行批量调整定额,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 第二十条 定额执行期一般为一个公历年度,具体期限由各市(区)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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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二条
条款内容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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