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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 SX0002694 跨区税源登记
发表时间:2019-10-29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2.2.3.1 SX0002694 跨区税源登记
场景名称: 暂无其他场景可以选择

【申请条件】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七条
条款内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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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文件字号 国发〔1986〕90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九条
条款内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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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务院 条款号 第十条
条款内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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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
条款内容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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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第四条
条款内容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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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文件字号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制定机关全称 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部、生态环境部 条款号 第二十八条
条款内容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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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文件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制定机关全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条款号 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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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复印件 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原件
1份
2 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 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之外发生取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或取得房屋租赁收入的应税行为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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