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你(单位)2020年至2021年6月份将场地租赁给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经营,2020年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875,530.46元从租计征申报缴纳房产税22,285.71元,2021年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402,794.03元从租计征申报缴纳房产税16,668.49元,2022年房产税以租金收入20,000.00元从租计征申报缴纳税额2,400.00元。2021年7月起加油站场地转为自用,你(单位)未按规定以房产余值申报缴纳2021年7月至12月、2022年所属期的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第四条第一款“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7至12月房产税5,274.75元(计算:1,255,893.00×70%×1.2%×6/12)。2022年已缴纳房产税2,400.00元,2022年应补缴8,149.50元(计算:1,255,893.00×70%×1.2%-2,400.00)。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和保管记帐凭证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将加油站场地租赁给中化石油广东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即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和保管记帐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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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2021-2022年房产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单位)2021-2022年房产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13,424.25元(计算:5,274.75+8,149.50)处以0.6倍罚款8,054.55元(计算:13,424.25×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 ,你(单位)2020年-2021年6月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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