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江市江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020599788392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59978839
法定代表人: 吴欣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0124********694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阳税稽 罚 〔2023〕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阳江市江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瑞公司”)存在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况 江瑞公司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向江西世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富斯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壹汇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钛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宜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振孚仪器有限公司、广州施倍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开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海燕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泰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梅笛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仕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群乐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上游供货企业购进豪华型耳鼻喉综合治疗台、呼吸睡眠监测仪、清洗消毒器、电动分娩台、全自动基因分析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蒸汽灭菌器、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神经肌肉刺激治疗仪(盆底治疗仪)德尔格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取得2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4,598,502.56元,税额合计2,481,745.44元,价税合计共17,080,248.0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 经检查,上述业务中江瑞公司除对1台连续性血液净化设备、2台伟康V60呼吸机、1台Evita V300德尔格呼吸机及空心纤维透析器已开具销售发票和作销售账务处理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外,其他购进的设备及器材(涉及进项发票共217份,票面金额合计13,924,512.77 元,税额2,367,167.23 元)均未开具销售发票,也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上述未作销售的医疗设备当中有4台德尔格Evita V300呼吸机,该类产品江瑞公司曾销售过1台(江瑞公司2016至2017年共购进5台德尔格Evita V300呼吸机,其中1台已作销售并开具了销售发票)。其余未作销售的医疗设备,江瑞公司均未开具过同类产品的销售发票。江瑞公司上述未作销售的医疗设备均由上游供货企业或生产厂家发送至终端使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购进并支付了货款给中标公司,江瑞公司与终端使用的医疗机构不存在直接的购销关系,中标公司的销售价格不能完整反映该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针对上述设备的有关业务情况,检查组对江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欣华及公司相关人员周星江(吴欣华丈夫)、周云江(周星江弟弟)进行了多次询问了解,被询问人员经核实后解释上述业务由相关业务员跟踪,设备销售款大部分通过业务员收款后转入江瑞公司有关人员[有关人员为吴欣华和周发祥(周发祥为吴欣华公公)]个人银行账户或由客户通过公户转入江瑞公司有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江瑞公司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得款项明显低于购进价格,且江瑞公司一直未提供有关资料给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项“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的规定,确定江瑞公司上述未作销售处理货物的销售额为17,887,547.91 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15,298,817.78 元(其中2015年为225,641.06 元,2016年为10,057,036.28 元,2017年为4,795,200.27 元,2018年为220,940.17 元。 2.江瑞公司丢失2013年至2018年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没有按规定保管上述有关资料,也未能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有关资料给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
处罚依据: 江瑞公司由于在账上不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江瑞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偷税,对江瑞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增值税(隐瞒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江瑞公司隐匿销售收入15,298,817.78元(其中2015年225,641.06 元,2016年10,057,036.28元,2017年4,795,200.27 元,2018年220,940.17元),应追缴江瑞公司增值税共计2,600,799.03 元(其中2015年38,358.98 元,2016年1,709,696.17 元,2017年815,184.05 元,2018年37,559.83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江瑞公司2015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685.13 元,2016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19,678.72元,2017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7,062.88 元,2018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2,629.19 元,四年共计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82,055.92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江瑞公司2015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1,150.77元,2016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51,290.91 元,2017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24,455.54 元,2018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1,126.79元,四年共计补缴的教育费附加为78,024.01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广东省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中《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江瑞公司2015年应补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为767.18元,2016年应补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为34,193.92元,2017年应补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为16,303.68元,2018年应补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为751.20元,四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江瑞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600,799.03 元、企业所得税708,450.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2,055.92元,共计3,491,305.18 元[附计算过程:2,600,799.03+708,450.23+182,055.92=3,491,305.18 ],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745,652.59 元[附计算过程:3,491,305.18×50%=1,745,652.59 ]。 对江瑞公司处二千元(即2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74.76525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6-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地方编码: 4417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