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江市美东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23MA4X2KJ19C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X2KJ19
法定代表人: 叶帆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204********40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阳税稽 罚 〔2023〕 2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向消费者销售14台LM300h系列的雷克萨斯牌超豪华小汽车时,对每台小汽车通过开具多张发票进行拆分汽车销售额的方式而没有按照实际收取的销售额申报缴纳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消费税 经检查,你公司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向消费者销售14台LM300h系列的雷克萨斯牌小汽车收取全部价款后,对每台小汽车按厂家指导价格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开具货物名称为“交通运输设备*精品”的增值税发票,两种发票的不含税价合计金额均超过1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你公司上述销售的14台LM300h系列的雷克萨斯牌小汽车每台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价的合计金额均超过130万元,属超豪华小汽车,应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但你公司不按照实际收取的超豪华小汽车销售额申报缴纳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而是每台小汽车通过开具多张发票拆分汽车销售额的方式使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130万,以此少申报缴纳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的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你公司上述销售的14台LM300h系列的雷克萨斯牌超豪华小汽车共取得销售收入(不含税)21709821.56元,未申报消费税销售收入(不含税)21709821.56元,少缴消费税2170982.15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1968.73 元。
处罚依据: (一)消费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五条、第八条第一项第四目、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销售超豪华小汽车时通过拆分汽车销售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零售环节消费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消费税2170982.15 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销售超豪华小汽车时通过拆分汽车销售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51968.73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通过拆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由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其中 2020年度为6.05%,2021年度为5.69%,2022年度为1.18%),违法程度较轻,除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共2322950.88 元[附计算过程:2170982.15+151968.73 =2322950.88]及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予你公司少缴税款0.5倍罚款即1161475.44 元[附计算过程:2322950.88×0.5=1161475.44]。
罚款金额(万元): 116.14755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0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1-0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地方编码: 4417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