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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东县黄埠顺足鞋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323L72192411H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潘楚亮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02********305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4〕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云南大禹龙橡胶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5300181130,发票号码:05250343,发票金额:581,120.69元,发票税额:92,979.31元,价税合计:674,100.00元),该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来函证实为虚开发票。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情况说明》以及经营者潘楚亮的《询问笔录》显示,你(单位)系出于虚增成本、调低利润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与云南大禹龙橡胶工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该份已被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5300181130,发票号码:05250343)。 你(单位)收到该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已用于登记入账,在所属期2019年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92,979.31元,并申报适用免抵退办法获取了出口退税款,所涉成本581,120.69元已结转,用于你(单位)经营者潘楚亮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二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48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45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骗取的出口退税款92,979.31元处以1倍的罚款,对你(单位)因少计免抵税额而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4,648.97元,以及投资者潘楚亮少缴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156,315.16处以1倍的罚款,即160,964.13元(4,648.97+156,315.16)。罚款合计253,964.44元。
罚款金额(万元): 25.3943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1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