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取得收入未作记账处理,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是偷税。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少申报收入累计35,698,735.15元(不含税),其中2020年实际销售收入15,913,994.61元,申报收入3,830,233.80元,少申报收入合计12,083,760.81元。2021年实际销售收入19,655,635.95元,申报收入6,675,139.34元,少申报收入合计12,980,496.61元。2022年实际销售收入19,030,306.01元,申报收入9,754,516.75元,少申报收入合计9,275,789.26元。2023年1月至2月实际销售收入3,342,437.09元,申报收入1,983,748.61元,少申报收入合计1,358,688.48元。上述少申报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并至检查日止未开具发票、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增值税4,640,835.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7,479.75元、企业所得税69,147.57元。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河税一稽罚告〔2023〕5号)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上述违法事实情况属实,无异议,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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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取得收入未作记账处理,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4,640,835.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7,479.75元、企业所得税69,147.57元,是偷税,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以0.6倍罚款,即(4,640,835.53+197,479.75+69,147.57)×0.6=2,944,477.7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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