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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揭阳市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0MA5196J89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196J89
法定代表人: 李晓龙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21********22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揭税一稽 罚 〔2023〕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你公司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未按规定设置账簿,隐匿销售收入、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费款合5776373.48元,存在偷税以及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 1.你公司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内存在未依法建帐、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合计5228003.97元的偷税行为。 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隐瞒销售收入103513954.85元(其中对外销售101373554.85元,自用2140400.00元),合计少缴增值税4730607.7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0147.7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24349.08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82899.35元。 2. 你公司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存在不依法建帐、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企业所得税548369.51元的偷税行为。 根据检查人员对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行为的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前期对该公司涉嫌偷税的调查取证、揭阳市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林秋雄等人涉嫌贪污、侵占、挪用、集体私分、行贿等相关问题的会计鉴证意见书》及《补充说明》的鉴证意见:“由于你公司账务混乱,未系统规范核算,未能取得该公司购进原材料单据和其他费用单据,无法核算该公司的经营成本,无法核算该公司的利润情况。”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税务机关依职权对你公司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启动核定程序,我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发出《协作函》(揭税一稽函〔2022〕29号),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提供辖区内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税负水平的情况。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复函,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该辖区同类行业相近纳税人2018年平均税负为0.825%,2019年平均税负为0.535%,2020平均税负为0.5%,2021年平均税负为0.395%,你公司在对应检查期间隐瞒销售收入合计101373554.85元(不含该公司自用混凝土金额2140400.00元),具体计算如下: ①2018年7-12月应缴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2705339.2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4819.05元(12705339.20 × 0.825%),当年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04819.05元。 ②2019年1-12月应缴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31599355.4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69056.55元(31599355.40× 0.535%),当年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69056.55元。 ③2020年1-12月应缴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46735149.75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3675.75元(46735149.75× 0.5%),当年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33675.75元。 ④2021年1-2月应缴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0333710.5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0818.16元(10333710.50× 0.395%),当年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0818.16元。 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548369.51元。 3.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 经检查人员查询“广东省税务局大数据”系统,你公司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核算方式: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揭阳市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林秋雄等人涉嫌贪污、侵占、挪用、集体私分、行贿等相关问题的会计鉴证意见书》的鉴证:“根据揭阳市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会计人员的供述,公司一直未规范记账,均在U盘登记流水账和往来账。”证实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也未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你公司营业执照,申报资料等企业的征管复印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公司部分员工、客户的询问笔录、销售确认表等资料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公安机关扣押你公司2个U盘电子数据制作的光盘、出具《国家税务总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关于揭阳市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税收违法分析的报告》及前期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材料。 4.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提供揭阳市弘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林秋雄等人涉嫌贪污、侵占、挪用、集体私分、行贿等相关问题的会计鉴证意见书》(揭弘会所鉴〔2021〕第020号)、《补充说明》及《关于揭阳市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收入的情况说明》的相关资料。 5.我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协作函》(揭税一稽〔2022〕29号),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协作提供辖区内同类行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函件。 6.主管税务机关向我局提供的《关于揭阳市泰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复函》,提供了辖区内同类行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情况的函件。 7.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晓龙、厂长吴展鹏、财务人员李凯佳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8.检查人员在你公司现场、揭东看守所对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询问笔录现场情况进行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情况视频光盘。 9.检查人员调取你公司银行账户及涉案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检查年度的银行流水明细资料。 10.检查人员在你公司经营地址的公告相关的税务文书的照片及相关现场情况录制视频的光盘。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税款4730607.79元处以1倍的罚款4730607.79元,对你公司所偷城市建设维护税税款290147.75元处以1倍的罚款290147.75元,对你公司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548369.51元处以1倍的罚款548369.51元,合计罚款5569125.05元。 (二)鉴于该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凭证和有关资料处罚款10000.00元。 上述罚款合计5579125.05元。
罚款金额(万元): 557.9125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1-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地方编码: 4452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