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一)你公司在国内采购商品,通过亚马逊平台销往德国、法国、英国、西班牙及意大利等国,2019至2022年度取得销售收入欧元英镑折合人民币共4,111,874.47元,其中:2019年度265,900.72元,折为不含税258,156.04元(平均每月21,513.00元、每季度64,539.00元)、2020年度1,157,612.77元,折为不含税1,140,587.37元(1至3月平均每月93,657.99元,第一季度为280,973.97元;4至12月平均每月95,512.60元,第二至四季度每季度为286,537.80元)、2021年度2,159,887.91元,折为不含税2,138,502.84元(平均每月178,208.57元、每季度534,625.71元)、2022年度528,473.07元,折为不含税515,620.65元(1至3月平均每月43,603.39元,第一季度为130,810.17元;4至12月平均每月42,756.72元,第二至四季度每季度为128,270.16元),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亚马逊国际站点销售统计汇总(amazon services europe -seller centeal),证明了你公司2019至2022年在亚马逊平台的销售收入;2.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你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3.2019年至2022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了你公司取得销售收入没有如实申报;4.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回复函,证明了你公司取得销售收入没有如实申报。
(二)部分员工工资薪金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通过支付宝或现金等形式,发放员工的工资薪金,没有将年终奖、提成等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造成一些员工工资薪金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你公司2019年至2022年度工资汇总,有以下员工的年度工资薪金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2021年度有5人:陈绮晴68,368.40元、何嘉欣69,132.18元、冼静华76,494.66元、王雄瑾74,107.86元、赵利庄65,837.85元;
2022年度有8人:陈绮晴86,781.81元、何嘉欣75,781.18元、冼静华85,200.27元、吴惠娟93,330.94元、王雄瑾85,620.00元、赵利庄96,407.54元、严元千65,120.00元、梁杏韵75,68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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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27,090.69元(其中:增值税21,385.04元,企业所得税4,957.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48.48元)的行为,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造成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3,545.3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7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8,683.6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4,34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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