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一)你公司存在2022年期间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偷税行为。
经检查你公司2022年账簿凭证发现:2022年10月第0002号凭证借记“库存现金”372,900.0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王春廷”372,900.00元,摘要为“收到场地现金”;第0005号凭证借记“库存现金”395,500.0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王春廷”395,500.00元,摘要为“收到场地现金”;2022年11月第0010号凭证借记“其他应付款/王春廷”768,400.00元,贷记“库存现金”768,400.00元,摘要为“支付其他应付款项”;上述三笔记账凭证均没有附带相关原始凭证。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廷在询问笔录中供述:2022年10月期间,你公司对仓库进行大清理,盘盈一批废旧材料(铜1.05吨、废铝1.32吨、可利用钢管及钢板约158吨),分两次销售给个人客户,合计金额768,400.00元,均为口头协议,没有开具相关的送货凭据或收款凭据,也未开具发票。王春廷以现金方式分两次收取货款(合计768,400.00元)后,交由高飞飞入账,2022年11月,王春廷又从高飞飞处将768,400.00元取出,用于公司年底办公场所的翻新开支。王春廷的供述与高飞飞、苏晓彬在询问笔录中所述一致。
你公司会计许翔在询问笔录中供述:2022年10月,由于王春廷未对收取现金768,400.00元说明情况,她就按“其他应付款/王春廷”先登记入账,所以也没有申报纳税。2022年11月,王春廷将上述现金取走,只说要偿还公司年底办公场所的翻新开支,未有其他相关单据,所以许翔就作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王春廷”,贷记“库存现金”。
我局核对你公司检查年度的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后发现,你公司没有对上述货款768,400.00元登记营业收入。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中无票销售收入申报额均为零,证明你公司存在销售未如实入账核实的情况。
综上检查情况,确认你公司在2022年10月少报销售收入768,400.00元(折算为不含税金额680,000.00元),少缴增值税88,4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20.00元、教育费附加2,652.00元、地方教育附加1,768.00元。
2.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等基础资料;
(2)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3)你公司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4)你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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