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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普宁市金丰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81MA4ULTUG7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ULTUG7
法定代表人: 王春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27********123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揭税一稽 罚 〔2023〕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存在2022年期间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报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偷税行为。 经检查你公司2022年账簿凭证发现:2022年10月第0002号凭证借记“库存现金”372,900.0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王春廷”372,900.00元,摘要为“收到场地现金”;第0005号凭证借记“库存现金”395,500.00元,贷记“其他应付款/王春廷”395,500.00元,摘要为“收到场地现金”;2022年11月第0010号凭证借记“其他应付款/王春廷”768,400.00元,贷记“库存现金”768,400.00元,摘要为“支付其他应付款项”;上述三笔记账凭证均没有附带相关原始凭证。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廷在询问笔录中供述:2022年10月期间,你公司对仓库进行大清理,盘盈一批废旧材料(铜1.05吨、废铝1.32吨、可利用钢管及钢板约158吨),分两次销售给个人客户,合计金额768,400.00元,均为口头协议,没有开具相关的送货凭据或收款凭据,也未开具发票。王春廷以现金方式分两次收取货款(合计768,400.00元)后,交由高飞飞入账,2022年11月,王春廷又从高飞飞处将768,400.00元取出,用于公司年底办公场所的翻新开支。王春廷的供述与高飞飞、苏晓彬在询问笔录中所述一致。 你公司会计许翔在询问笔录中供述:2022年10月,由于王春廷未对收取现金768,400.00元说明情况,她就按“其他应付款/王春廷”先登记入账,所以也没有申报纳税。2022年11月,王春廷将上述现金取走,只说要偿还公司年底办公场所的翻新开支,未有其他相关单据,所以许翔就作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王春廷”,贷记“库存现金”。 我局核对你公司检查年度的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后发现,你公司没有对上述货款768,400.00元登记营业收入。经查询金三系统,你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20年1月至2022年11月)中无票销售收入申报额均为零,证明你公司存在销售未如实入账核实的情况。 综上检查情况,确认你公司在2022年10月少报销售收入768,400.00元(折算为不含税金额680,000.00元),少缴增值税88,4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20.00元、教育费附加2,652.00元、地方教育附加1,768.00元。 2.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等基础资料; (2)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关的账簿凭证等资料; (3)你公司的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4)你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所偷增值税税款 88,400.00元处以0.5倍的罚款44,200.00元、城市建设维护税税款4,420.00元处以0.5倍的罚款2,210.00元,合计罚款46,4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4.64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1-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地方编码: 4452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