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一)你公司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隐瞒应税项目的手段,造成少缴2019年度印花税38,324.8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出具的《2019年度签订销售货物合同明细表》《2019年度签订购进货物合同明细表》;
2.你公司出具的印花税情况说明;
3.你公司提供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及印花税完税证明。
(二)你公司取得湛江市棕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92130,发票号码:13273113至13273122,金额966,370.08元,税额125,628.08元,价税合计1,091,998.16元)。上述发票已于所属期2019年10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5,628.08元。上述发票已结转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966,370.08元并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多列支出,办理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19年度增值税125,628.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793.97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63,269.83元,以上少缴税款合计197,691.8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票清单、资金回流表格等资料;
2.你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进项抵扣清单;
3.你公司提供的运输情况说明、全电子汽车称量单、结转成本的相关会计凭证;
4.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查询资料;
5.我局制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茂税一稽 税通〔2023〕36号)及你公司关于放弃补开发票的情况说明;
6.你公司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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