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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市中穗石化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MA524G6M1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24G6M1
法定代表人: 黄翰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823********045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清税稽 罚 〔2024〕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0年通过资金回流等方式虚构与大连***公司的购销业务,取得大连***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4份,发票金额20,355,752.21元,发票税额2,646,247.79元,税价合计23,002,000.00元。你公司分别于所属期2020年7月和8月认证抵扣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2,646,247.79元。造成少缴所属期2020年7月和2020年8月增值税2,646,247.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237.3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项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在与大连***公司虚构购买货物,取得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2,646,247.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237.34元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在我局实施检查前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2,646,247.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237.34元百分之五十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41.57425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4-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0MB2D03346D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0MB2D03346D
地方编码: 441802
备注: 44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