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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诺德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993370091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99337009
法定代表人: 胡振寿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06********037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一稽 罚 〔2024〕 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佛山市阐辉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锐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旺业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隆亨展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龙汇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 你公司于2016年12月取得由佛山市阐辉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400161130,发票号码为51215574、51215575,金额合计184,342.30元,税额合计31,338.20元,价税合计为215,680.50元;于2017年3月取得由佛山市锐图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400163130,发票号码为15766801、15766802,金额共计178,589.74元,税额共计30,360.26元,价税合计为208,950.00元;于2017年7月取得由佛山市旺业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为4400171130,发票号码为8964902-8964904、9035412-9035413,金额共计369,697.86元,税额共计62,848.64元,价税合计为432,546.50元;于2017年11-12月取得由佛山市隆亨展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为4400173130,发票号码为11100104-11100107和10857716-10857717,金额共计555,291.03元,税额共计94,399.47元,价税合计为649,690.50元;于2018年3月取得由佛山市龙汇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4400173130,发票号码为15478943-15478945,金额共计226,940.86元,税额共计38,579.94元,价税合计为265,520.80元。你公司向佛山市阐辉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锐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旺业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隆亨展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龙汇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转账汇款后通过相关人员及相关企业的账户进行回流。 上述18份发票你公司已抵扣,你公司于2017年1月、4月、7月、12月,2018年1月、3月期间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257,526.51元。以上已抵扣的税款你公司已作进项转出处理。你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在所属期2018年9月对以上进项税额38,579.94元作进项转出处理(该进项税额实际抵扣所属期为2018年3月);你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在抵扣所属期2017年4月对以上进项税额30,360.26元作进项转出处理;你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在抵扣所属期2017年1月、7月、12月,2018年1月对以上进项税额188,586.31元作进项转出处理。进项转出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你公司已于2018年11月7日在所属期2018年9月及2023年4月3日在抵扣所属期2017年1月、4月、7月、12月,2018年1月补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将于2018年11月7日在所属期2018年9月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记入2018年11月30日税金及附加科目,已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你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在抵扣所属期2017年1月、4月、7月、12月,2018年1月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税前扣除。 你公司将上述18份发票列支入2017年、2018年成本费用,所对应材料于2017年、2018年领用结转完毕。你公司于2017年领用结转1,195,408.11元,并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主营业务成本1,195,408.11元;你公司于2018年领用结转319,453.68元,并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主营业务成本319,453.68元。你公司已于2023年5月16日对201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95,408.11元,于2023年6月9日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2日对2018年企业所得税进行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9,453.68元,于2023年6月10日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我局已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东税一稽 税通〔2023〕88号),告知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合法凭证,可在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你公司已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亦无法提供其他证实该笔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9月7日、15日、23日、24日、27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6000121092733098、44406000121092428080、44406000121090718698、44406000121091522696、24400000121092327619)证实,上述18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合法凭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已构成偷税,自最后一次违法行为发生2018年3月起至2021年9月收到上游税务机关发出的协查函止未超过五年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57,526.5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026.86元、企业所得税361,854.8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共计318,704.13元[(257,526.51+18,026.86+361,854.88)*50%]。
罚款金额(万元): 31.87041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4-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地方编码: 4419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