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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振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2MA55JKEWXH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5JKEWX
法定代表人: 何进轩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81********351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4〕 1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广州久鼎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汇公司)2022年4月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74,520.22元,税额合计:35,687.67元,价税合计: 310,207.89元)、广州瑞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相公司)2022年1月至4月期间开具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327,694.02元,税额合计:1,212,600.13元,价税合计:10,540,294.15元)、广州识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识时公司)2021年7月2022年至3月期间开具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490,935.02元,税额合计:1,233,821.54元,价税合计:10,724,756.56元)、广州小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象公司)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57,150.95元,税额合计:90,485.31元,价税合计:847,636.26元)、广州颐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硕公司)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4月期间开具的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302,850.85元,税额合计:819,370.69元,价税合计:7,122,221.54元),合计3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以上发票购方均为你单位。 经查询相关系统,你单位已将上述其中273份发票分别于所属期2021年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09,981.60元、2021年6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08,560.97元、2021年7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73,025.66元、2021年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8,296.57元、2021年9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5,053.32元、2021年10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3,994.84元、2021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5,655.98元、2021年1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44,794.85元、2022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38,180.17元、2022年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95,856.70元、2022年3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70,564.11元、2022年4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88,148.30元,已申报抵扣的273份发票金额合计25,631,639.12元,税额合计3,332,113.07元,价税合计28,963,752.19元。 你单位已于2022年10月2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现已无法联系。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3号名流公馆18层04”进项现场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在场经营。检查人员于2023年8月6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检查文书,限你单位于2023年8月7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完整纳税资料,文书因电话无法接通查无此人被退回。上述文书已于2022年8月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截至公告期限届满你单位仍未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取得取得久鼎汇公司、瑞相公司、识时公司、小象公司、颐硕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相关检查文书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发票涉及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提供完整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应按偷税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2号)第六条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第45目规定,你单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违法程度严重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所偷税款3,609,091.06元(增值税3,332,113.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0,501.69元、企业所得税1,064,796.30元)处1倍的罚款3,609,091.06元
罚款金额(万元): 360.9091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2-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
备注: 44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