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广州久鼎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汇公司)2022年4月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74,520.22元,税额合计:35,687.67元,价税合计: 310,207.89元)、广州瑞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相公司)2022年1月至4月期间开具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327,694.02元,税额合计:1,212,600.13元,价税合计:10,540,294.15元)、广州识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识时公司)2021年7月2022年至3月期间开具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490,935.02元,税额合计:1,233,821.54元,价税合计:10,724,756.56元)、广州小象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象公司)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57,150.95元,税额合计:90,485.31元,价税合计:847,636.26元)、广州颐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硕公司)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4月期间开具的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302,850.85元,税额合计:819,370.69元,价税合计:7,122,221.54元),合计3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以上发票购方均为你单位。
经查询相关系统,你单位已将上述其中273份发票分别于所属期2021年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09,981.60元、2021年6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08,560.97元、2021年7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73,025.66元、2021年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8,296.57元、2021年9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5,053.32元、2021年10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03,994.84元、2021年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5,655.98元、2021年1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44,794.85元、2022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38,180.17元、2022年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95,856.70元、2022年3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70,564.11元、2022年4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88,148.30元,已申报抵扣的273份发票金额合计25,631,639.12元,税额合计3,332,113.07元,价税合计28,963,752.19元。
你单位已于2022年10月2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现已无法联系。检查人员到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3号名流公馆18层04”进项现场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在场经营。检查人员于2023年8月6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检查文书,限你单位于2023年8月7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完整纳税资料,文书因电话无法接通查无此人被退回。上述文书已于2022年8月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送达。截至公告期限届满你单位仍未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取得取得久鼎汇公司、瑞相公司、识时公司、小象公司、颐硕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相关检查文书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
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所偷税款3,609,091.06元(增值税3,332,113.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0,501.69元、企业所得税1,064,796.30元)处1倍的罚款3,609,091.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