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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兴宁市安顺八达加油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81688619820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88619820
法定代表人: 伍冠东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81********00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稽 罚 〔2023〕 2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2,935,304.91元,造成少缴应纳税款进行偷税。 经查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公账银行流水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资金流水,及询问你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连俊远,查实你公司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聘请了陈美燕做油站管理员,由她统筹收取你公司加油款,你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连俊远妻子陈梅妹银行账户取得陈美燕转来的款项,就是你公司的售油款。根据连俊远提供的《陈梅妹农行账户(尾号78876)收取八达加油站销售款明细表》及《情况说明》,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陈美燕将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微信、支付宝)收取的售油款收入5,578,500.00元转入到连俊远妻子陈梅妹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1426732478876),该款项实际是你公司销售成品油取得的收入,其中2021年10月至12月1,327,311.50元、2022年1月至9月4,251,188.50元(详见《陈梅妹农行账户(尾号78876)收取八达加油站销售款明细表》)。另外你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3份,销售额1,460,455.42元,税额189,858.95元,价税合计1,650,314.37元(其中2021年10月至12月611,033.00元、2022年1月至9月1,039,281.37元),由你公司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007010909100004673)收取款项。即你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间销售成品油共收取售油款含税收入7,228,814.37元(5,578,500.00+1,650,314.37),其中2021年10月至12月1,938,344.50元、2022年1月至9月5,290,469.87元。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10月至12月间申报销售收入923,336.55元(不含税),2022年1月至9月间申报销售收入2,538,539.40元(不含税)。查实你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间销售成品油取得的销售款项收入及申报情况如下表: 序号 时间 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 油站售油款合计(含税,元) 陈梅妹账户取得销售款(元) 公司公账取得销售款(元) 1 202110 283,151.40 650,091.00 454,110.00 195,981.00 2 202111 407,273.22 650,423.00 436,771.00 213,652.00 3 202112 232,911.93 637,830.50 436,430.50 201,400.00 4 2021年小计 923,336.55 1,938,344.50 1,327,311.50 611,033.00 5 202201 265,006.61 670,352.00 478,865.00 191,487.00 6 202202 205,739.35 653,687.85 503,688.00 149,999.85 7 202203 362,522.22 505,106.50 419,943.50 85,163.00 8 202204 304,115.81 714,188.37 478,701.00 235,487.37 9 202205 298,588.51 548,620.15 478,823.00 69,797.15 10 202206 254,387.20 522,246.00 452,248.00 69,998.00 11 202207 263,062.62 568,107.00 489,662.00 78,445.00 12 202208 255,675.67 557,877.00 481,533.00 76,344.00 13 202209 329,441.41 550,285.00 467,725.00 82,560.00 14 2022年小计 2,538,539.40 5,290,469.87 4,251,188.50 1,039,281.37 15 合计 3,461,875.95 7,228,814.37 5,578,500.00 1,650,314.37 综上,你公司在2021年10月至12月间少申报不含税成品油销售收入792,012.57 元(1,938,344.50÷1.13-923,336.55),2022年1月至9月期间少申报不含税成品油销售收入2,143,292.35 元(5,290,469.87÷1.13-2,538,539.40),合计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2,935,304.92元,未在账簿上核算和进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应纳税款。你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连俊远,承认其取得上述售油款未记账核算和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且不能提供少计收入对应的进项发票,期间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期间销售成品油共收取售油款2,935,304.92元未在账簿上核算和进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你公司偷税行为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具体如下: 1.增值税 2021年:792,012.57×13%=102,961.64元; 2022年:2,143,292.35×13%=278,628.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1年:102,961.64×7%=7,207.31元; 2022年:278,628.00×7%×50%=9,751.98元。 3.企业所得税 2021年:申报应税所得额20,172.00元,已缴企业所得税504.30元,调增应税所得额792,012.57 元,调减应税所得额12,355.40元(7,207.31+3,088.86+2,059.23),无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核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172.00+792,012.57-12,355.40 =799,829.17元,应追缴企业所得税:799,829.17×25%×50%×20%-504.30=19,491.43元; 2022年:申报应税所得额-10,395.67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元,调增应税所得额2,143,292.35元,调减应税所得额16,717.69 元(9,751.98+4,179.43+2,786.28),无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核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395.67+2,143,292.35-16,717.69 =2,116,178.99元,应追缴企业所得税:1,000,000.00×25%×50%×20%+(2,116,178.99-1,000,000.00)×25%×20%=80,808.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381,589.64元(2021年102,9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处增值税罚款381,589.64元(2021年102,961.64元+2022年278,62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6,959.29元(2021年7,207.31元+2022年9,751.98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00,300.38元(2021年19,491.43元+2022年80,808.95元),合计处罚款498,849.31元。
罚款金额(万元): 49.88493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8-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