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揭阳市越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07848880274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84888027
法定代表人: 林旭平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02********773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揭税稽 罚 〔2023〕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一)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1.隐匿内销收入,构成偷税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2021年取得销售收入2,880,938.04元(不含税),其中2020年1,884,481.41元,2021年996,456.63元。 你公司在2020年8月、2021年12月存在申报未开具发票销售金额分别为:85,000.00元(不含税)、106,553.98元(不含税)。经抵减,你公司2020年实际取得账外销售收入1,799,481.41元(不含税),2021年实际取得账外销售收入889,902.65元(不含税)。上述账外销售收入没有在账上反映,没有进行申报纳税。 2.取得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揭阳市金丰泰工贸有限公司通过许文浩、许增浩等关联个人账户将不含票点的发票价税合计额垫付给你公司的陈炎城、林桐妍、邱叶纯等关联个人账户,再将垫付款转给你公司,你公司配上票点金额后再将发票价税合计额全额虚假支付给揭阳市金丰泰工贸有限公司,涉及虚开发票23份,发票金额为20,033,451.34元,税额为2,604,348.66元,价税合计为22,637,800.00元; 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通过邹飞、邹翔、陈明等关联个人账户将不含票点的发票价税合计额垫付给你公司的邱叶纯、钟素莲等关联个人账户,再将垫付款转给你公司,你公司配上票点金额后再将发票价税合计额全额虚假支付给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涉及虚开发票1份,发票金额为986,226.90元,税额为128,209.50元,价税合计为1,114,436.40元。 检查过程中你公司解释称上述关联个人账户的垫付款为“借款”,实际支付与收到款项的差额为“利息”,拒不承认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21份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2,361,839.58元,你公司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8月、2021年8月、2021年9月、2021年11月及2021年12月申报抵扣,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上述虚开发票涉及的货物成本21,019,678.24元已进行成本列支、利润结转,其中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86,226.90元,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3.备案单证虚假 经核查,“广州定展航运有限公司”无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广州定展航运有限公司”的货代提单,涉及出口业务146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号:531620190165202899、530420190045140415、531620190165236136等,属于伪造的提单,为虚假备案单证。对应出口金额67,399,853.30元,涉及免抵退税额9,278,732.95元。 4.骗取出口退税 检查组通过出口码头外调报关单列明的集装箱号对应的船东信息,再向船公司外调对应的订仓信息及船东提单,再对船东提单显示的发货人进行外调,前往揭阳市、广州市、佛山市、深圳市、惠州市和汕头市外调企业10户,查实真实货主1户,涉及报关单1份: 报关单号:530420200040911961,集装箱号:UACU5862936。检查人员外调赫伯罗特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取得该笔业务的海运提单及订舱资料。并对海运提单显示的直接货主“惠州市哆来咪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外调,该货主提供了书面说明、购销合同、付款的银行记录等资料,证实了提单上对应的货物是由上述货主生产并出口的,与你公司无关,与报关单上对应的信息不符。上述报关单对应出口金额534,087.36元,涉及免抵退税额69,431.36元。 综上所述,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共计146份,涉及免抵退税额9,278,732.95元;骗税备案单证1份,涉及免抵退税额69,431.3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相关业务的凭证和账簿资料复印件以及从你公司调取的电子数据;(2)你公司2019年度-2021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免抵退税申报表;(3)你公司提供的相关备案单证复印件;(4)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5)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部门提供的复函;(6)相关船公司及货代公司提供的资料;(7)从“资金查控平台”以及银行查询取得的涉案账户的资金信息;(8)经你公司盖章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及违规取得第三方发票的行为处少缴的增值税2,711,459.50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9,802.15元、少缴的印花税976.70 元、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3,496.11元(隐瞒收入部分)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1,457,858.8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处50,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你公司骗取已退税款一倍的罚款69,431.36元。 以上罚款合计1,577,285.21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及违规取得第三方发票的行为处少缴的增值税2,711,459.50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9,802.15元、少缴的印花税976.70 元、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3,496.11元(隐瞒收入部分)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1,457,858.8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处50,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你公司骗取已退税款一倍的罚款69,431.36元。 以上罚款合计1,577,285.21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7.7285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1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9-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地方编码: 4452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