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州市云辉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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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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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2686398083A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686398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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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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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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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525********4931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惠税一稽 罚 〔2024〕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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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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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涉案土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区惠澳大道西侧原新华学校斜对面,该土地原属于三和经济开发试验区,面积35050平方米。经查,自2008年至2020年6月28日,你(单位)并未实质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也没有在该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
2020年6月28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快土地的权益判给你(单位)。
自此至2021年4月23日三和街道办事处收回土地期间,你(单位)实际占用该地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20年和202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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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检查所属期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20年和202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构成偷税,你(单位)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2020年度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7,525.00元,2021年度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1,683.33元。其中2020年实际应纳税额17,525.00元,偷税17,525.00元,偷税占应纳税款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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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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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2020年和2021年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处以0.5倍的罚款,分别为8,762.50元、5,84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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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1.4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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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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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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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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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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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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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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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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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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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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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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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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