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龙门县龙华农机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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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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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24712281488K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712281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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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学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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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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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124********3320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惠税一稽 罚 〔2023〕 1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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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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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你(单位)销售汽油、柴油取得现金收入合计3041630元,未在账册上反映,未申报收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少申报收入及少缴税款明细详见《你(单位)补缴税费情况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销售汽油、柴油取得收入,在账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行为。
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账簿凭证资料,发现你(单位)相关收入、成本费用资料保管残缺不全,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3〕71号)后,你(单位)仍不能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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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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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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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所偷税款434424.88元(增值税349922.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496.10元、企业所得税17006.75元)处以0.6倍的罚款,即罚款230654.90元(384424.88×0.6)。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有关资料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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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23.26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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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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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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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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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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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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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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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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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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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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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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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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