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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韶关市裕东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3345518972W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45518972
法定代表人: 刘朝雄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203********211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二稽 罚 〔2024〕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存在取得不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和列支成本的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与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你公司主要业务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为主,所有机械设备都需要使用柴油,但是你公司通过私人朋友购买的柴油无法直接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对方介绍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给你公司法人代表,由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1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入账,你公司已于2022年5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45,730.09 元,截止日前,你公司未对上述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你公司已对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账务处理,并于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你公司取得不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对上述事实作出全面的概述。2.你公司***的询问笔录,详细说明了上述事实发生的原因及过程。3.你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就取得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业务已作账务处理。4.***,证明你公司取得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5.***,证明你公司已收到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证明涉案业务有资金回流或支付手续费、开票费的线索。7.***,证明你公司从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并列支成本。8.你公司对《稽查工作底稿》的确认,证明你公司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韶税二稽罚告〔2023〕15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少缴税款合计81,102.63元,对你公司偷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81,102.63×0.5 =40,551.33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551.33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2日
罚款金额(万元): 4.05513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地方编码: 4402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