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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梅州市梅江区民兴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02787936493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87936493
法定代表人: 周碧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7********23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一稽 罚 〔2024〕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在2008年至2022年未按实申报缴纳名下占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公司丽映尚城项目人防车位及杂房收入未按实申报缴纳相关税费,造成少缴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共1712317.68元,属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你公司在2008年至2022年未按实申报缴纳名下占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按实申报丽映尚城项目人防车位及杂房收入,造成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且该偷税行为至今一直呈继续状态,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的税款(1712317.6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85.61588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0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0
备注: 44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