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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春市新远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81MA4W96CK9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W96CK9
法定代表人: 莫华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722********327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阳税稽 罚 〔2023〕 1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1.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方面 根据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提供的《起诉意见书》所附阳江市南粤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阳南粤咨询字第008号)(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计算得出的对应于你公司2018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免抵退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3月至2021年8月)收到出口商品退税的出口商品(出口所属期为2017年12月至2021年8月),实际成交总价应为8844893.54美元(其中有真实合同的出口商品实际价格6901643.52美元,无真实合同按参考价计算的出口商品价格1943250.02美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取得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真实出口商品合同。按签订的真实合同价格计算出口商品的“成交总价”;对无法取得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真实合同的出口商品,参考定价办法(分贸易国\海关商品名称 ):(1)参考当月出口的有真实价格商品占报关成交价比重定价(按当月最高比重定价);(2)当月出口商品无真实合同的,参考最近出口的真实合同最高比重定价;(3)欧美及澳洲国家视同地区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的规定,你公司账簿登记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进项成本是虚增的,同时对应的资金流也是虚假的,难以查账,应按《专项审核报告》核定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8844893.54美元计算应退税额。但经与你公司的《免抵退申报主要信息》对碰,《专项审核报告》当中统计了729份发票(审核报告附表当中按发票统计你公司免抵退税情况明细表),只有727份发票(对应的出口销售额为8821769.47 美元)已申报出口退税,2份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44802797和06910040,对应的出口销售额为2324.06美元)未申报出口退税,所以在计算你公司出口退税款时,应按照8821769.47 美元计算应退税额。 2.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虚增进项成本,所购进的串竹、竹片、芒、岗松等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发票是虚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申报的进项税额为27527652.29元,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进项税额22891029.35元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3424554.85元是虚开发票的税额,认证相符的678增值税专用发票1212068.09元是购进水电和其他辅助材料时取得的发票,暂未发现异常。故你公司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12068.09元。 3.多收到的退税额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项第1、2、3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免抵退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至2021年8月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应为8821769.47 美元,采用销售额发生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59564072.20元,其中2018年3至12月9531930.91元,2019年21050852.06元,2020年17133831.26元,2021年11847457.97元;进项税额为1177149.24元,其中2018年为286125.43元,2019年421376.16元,2020年288892.29元,2021年159566.03元;应纳税额为244020.20元,其中2018年126805.60元,2019年117214.60元,2020年0元,2021年0元;应免抵退税额为8607779.34元,其中2018年1239151.02元,2019年3601060.72元,2020年2227398.06元,2021年1540169.54元;应退税额为708623.76元,其中2018年69633.93元,2019年305903.75元,2020年180418.31元,2021年152667.78元;应免抵税额为7790681.59元,其中2018年1169517.09元,2019年3295156.97元,2020年1938505.77元,2021年1387501.76元。 你公司已免抵退税额为34098408.18元,其中2018年5352006.25元,2019年13626731.04元,2020年9378525.79元,2021年5741145.10元;已退税额为25957411.23元,其中2018年4723727.60元,2019年9128640.27元,2020年7586322.80元,2021年4518720.56元;已免抵税额为8140996.95元,其中2018年628278.65元,2019年4498090.77元,2020年1792202.99元,2021年1222424.54元。多收到的退税额为25140313.49元,其中2018年4654093.67元,2019年8822736.52元2020年7297430.51元,2021年4366052.78元;调整免抵税额为-350315.36元,其中2018年541238.44元,2019年-1202933.80元,2020年146302.78元,2021年165077.22元 4.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以及第(二)项第1 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出口货物所购进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发票是虚开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该部分在2017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出口的货物销售额为8844893.54美元采用销售额发生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含税销售收入为59719539.33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52532404.99 元,销项税额为7187134.38元,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时应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52801.01元,应纳税额为6667832.16 元,其中2017年11701.36元,2018年1445815.51元,2019年2217527.90元,2020年1950595.72元,2021年1042191.66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项第1、2、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公司通过虚增进项成本、低值高报申报出口、制造虚假资金流、购买外汇弥补真假合同之间外汇差额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除追缴你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140313.49元外,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应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即25140313.49元。
罚款金额(万元): 2514.03134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7-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地方编码: 4417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