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18年-2022年存在取得不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且列入营业成本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经查,你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欧在与韶关市冬绪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取得由韶关市冬绪燃料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1月至2022年4月开具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下:2018年11月3日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400182130、发票号码为09837617-09837618、金额为125,627.59元、税额为20,100.41元、价税合计为145,728.00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2月20日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400183130、发票号码为23459518-23459522、金额为427,586.20元、税额为68,413.80元、价税合计为496,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1月24日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40019130、发票号码为07504856、金额为57,881.86元、税额为7,524.64元、价税合计为65,406.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9月25日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400202130、发票号码为44737152-44737165金额合计为1,310,176.96元、税额合计为170,323.04元、价税合计为1,480,5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3月28日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400213130、发票号码为32649209-32649213、54392112-54392115金额合计为882,717元、税额合计为114,753.20元、价税合计为997,47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4月27日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400214130、发票号码为54392186-54392188金额合计为298,367.25元、税额合计为38,787.75元、价税合计为337,15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韶税二稽罚告〔2023〕14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欧在与韶关市粤韶兴渣土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取得韶关市粤韶兴渣土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4月11日开具发票代码为4400214130、发票号码为54398680-54398695、54398697-54398700金额为1,744,954.08元、税额为157,045.92 元、价税合计为1,902,000.00元的的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未对上述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相关成本费用已经在公司入账并税前扣除,其中2018年553,213.79元,2019年57,881.86元,2020年1,310,176.96元,2022年2,926,038.13元,合计4,847,311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业务项目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详细说明了上述事实发生的原因及过程;(2)你公司取得上述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账册凭证核算资料、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实上述发票已作账务处理,已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列支成本费用;(3)公安机关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及其他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项目负责人非法取得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4)增值税申报表及抵扣清单等资料用于计算及证明你公司从韶关市冬绪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韶关市粤韶兴渣土管理有限公司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计入成本;(5)你公司用于支付以上发票的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明细账流水复印件,以及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及微信收款的截屏复印件,及你公司相关人员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上述发票涉及业务的资金回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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