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鸿鑫宇塑胶制品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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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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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300MA4WCQT55E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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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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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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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10221********4316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惠税稽 罚 〔2024〕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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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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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检查人员于2023年3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稽税通﹝2023﹞108号),2023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稽限改﹝2023﹞13号),要求你(单位)提供2017-2019年度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资料。
截止检查期间,你(单位)未提供2017-2019年度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资料,同时2023年4月12日下户实地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17年6月已搬离注册登记地,工厂经过多次搬迁,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导致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残缺不全,且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提供准确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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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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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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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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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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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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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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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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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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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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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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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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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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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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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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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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