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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鸿鑫宇塑胶制品加工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300MA4WCQT55E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岩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0221********431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4〕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于2023年3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稽税通﹝2023﹞108号),2023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稽限改﹝2023﹞13号),要求你(单位)提供2017-2019年度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资料。 截止检查期间,你(单位)未提供2017-2019年度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资料,同时2023年4月12日下户实地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17年6月已搬离注册登记地,工厂经过多次搬迁,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导致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残缺不全,且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提供准确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0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0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