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和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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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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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D3A2X4B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MA5D3A2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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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苏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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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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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1424********6102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穗税二稽 罚 〔2024〕 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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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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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你单位在2020年5月至9月期间,向个人购买燃油,为少缴税款,在与祥和(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世骏能源(广州)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2份(详见《广州市和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金额合计1,824,950.44 元,税额合计237,243.56元,价税合计2,062,194.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等。经相关税务机关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发票你单位已于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合计237,243.5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237,243.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6,60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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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向个人购买燃油,为少缴税款,在与开票方没有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鉴于你单位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无发生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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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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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237,243.5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8,621.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607.0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303.53元,共126,925.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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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12.69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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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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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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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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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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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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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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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100MB2D04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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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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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100MB2D04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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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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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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