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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韶关市中一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5756495162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56495162
法定代表人: 匡林一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426********84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三稽 罚 〔2023〕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与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广东弘力能源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可结转弥补亏损数额增加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经营普通货物运输业务且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运输车辆使用柴油。你公司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与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广东弘力能源有限公司存在成品油购销业务,你公司与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广东弘力能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业务模式:一是正常的成品油销售业务,二是在正常的成品油销售业务的掩护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2022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与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广东弘力能源有限公司并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广东弘力能源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发票金额合计为5,520,823元,税额合计为717,707元,并将上述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和列支成本,共抵扣增值税税额717,707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的复印件、账册凭证核算资料,证实你公司有实际取得上述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发票已作账务处理;2.***证实上述发票进项税额已作抵扣;3.***证明上述60份发票的金额及相应城建税金额已在税前列支成本且未作纳税调整;4.***证实上述发票涉及业务的资金回流情况;5.对你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实际有向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和广东弘力能源有限公司购买发票列支成本的主观故意性。 我局于2023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韶税三稽罚告〔2023〕 10 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少缴税款合计767,946.49元,对你公司偷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767,946.49×0.5=383,973.2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83,973.2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年11月22日
罚款金额(万元): 38.39732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1-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地方编码: 4402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