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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揭阳市越兴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200774030027W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74030027
法定代表人: 林东亮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202********77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揭税稽 罚 〔2023〕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一)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1.取得不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揭阳市金丰泰工贸有限公司”通过许文浩、许增浩等关联个人账户将不含票点的发票价税合计额垫付给你公司的陈炎城、林桐妍、黄旭娜、林静卿等关联个人账户,再将垫付款转给你公司,你公司配上票点金额后再将发票价税合计额全额虚假支付给“揭阳市金丰泰工贸有限公司”,涉及虚开发票19份,发票金额为15,820,241.59元,税额为2,056,631.41元,价税合计为17,876,873.00元;“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通过邹翔、陈明等关联个人账户将不含票点的发票价税合计额垫付给你公司的黄旭娜等关联个人账户,再将垫付款转给你公司,你公司配上票点金额后再将发票价税合计额全额虚假支付给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涉及虚开发票3份,发票金额为1,425,859.83元,税额为185,361.77元,价税合计为1,611,221.60元。检查过程中你公司解释从对方关联个人账户的垫付款为“贷款”,实际支付与收到款项的差额为“利息”,拒不承认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18份涉及的进项税额1,823,232.12元,你公司已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9月、2019年10月、2021年10月、2021年11月及2021年12月申报抵扣,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上述虚开发票涉及的货物成本17,246,101.42元已进行成本、利润结转,其中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425,859.83元,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2. 备案单证违规 (1)备案单证资料不齐 经检查,你公司申报所属期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中,有2笔出口业务,出口货物报关单号:531620180167961702、531620180167991818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即:缺少缺少海运提单等)的情况。对应申报出口销售额681,938.28元、免抵退税额109,110.13元。 (2)提供虚假备案单证 提供虚假货代提单。经核查,“广州定展航运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广州定展航运有限公司”的货代提单,涉及出口业务110笔,出口货物报关单号:531620190165031993、531620190165081705等,为伪造的提单,为虚假备案单证。该110笔出口业务共涉及申报出口销售额54,382,228.10元、免抵退税额7,333,407.29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相关业务的凭证和账簿资料复印件以及从你公司调取的电子数据;(2)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免抵退税申报表;(3)你公司提供的相关备案单证复印件;(4)你公司实际负责人以及会计兼办税员的询问笔录;(5)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部门提供的复函;(6)相关船公司及货代公司提供的资料;(7)从“资金查控平台”以及银行查询取得的涉案账户的资金信息;(8)经你公司签署陈述意见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违规取得第三方发票的行为处少缴的增值税1,823,232.12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27,626.2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975,429.2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出口备案单证的情况处以10,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处5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1,035,429.22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违规取得第三方发票的行为处少缴的增值税1,823,232.12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27,626.2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975,429.2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出口备案单证的情况处以10,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七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处5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1,035,429.2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3.5429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1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9-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5200MB2D01105Y
地方编码: 4452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