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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鑫宇家居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3MA54PYQA6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4PYQA6
法定代表人: 连闽霞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50521********856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4〕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根据检查人员调查情况证明你公司走逃失联,你公司未提供能证明生产交易真实性账务资料、资金异常的情况下,取得漯河市洛林木业有限公司42份和漯河市朴蓝木业有限公司19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你公司取得漯河市洛林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漯河市洛林木业有限公司虚开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发票明细如下:发票代码:4100204130,发票号码:05813854-05813863,开票日期:2022年3月8日;发票代码:4100214130,发票号码:16924129-16924138,开票日期:2022年3月18日;发票代码:4100221130,发票号码:05320278-05320280,05320284-05320290,开票日期:2022年5月16日;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861093.02元,税额371941.98元,价税合计:3233035.00元。 2、你公司还抵扣了漯河市洛林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明细如下:发票代码:4100221130,发票号码:05320250-05320261,开票日期:2022年4月19日,金额合计1,112,654.87元,税额144,645.13元,价税合计:1,257,300.00元。 (二)你公司取得漯河市朴蓝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漯河市朴蓝木业有限公司虚开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发票明细如下:发票代码:4100201130,发票号码:10324336-10324354,开票日期:2021年4月23日,金额合计1,881,054.87元,税额244,537.13元,价税合计:2,125,592.00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涉及检查少缴各税情况 : 1.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税款761,124.24元(其中税款所属期2021年3月128,737.35元、税款所属期2021年4月244,537.13元、税款所属期2022年3月58,154.85元、税款所属期2022年4月178,687.85元、税款所属期2022年5月151,007.06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第一条“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9,703.96元(其中税款所属期2021年3月9,011.61元、税款所属期2021年4月17,117.60元、税款所属期2022年3月2,035.42元、税款所属期2022年4月6,254.07元、税款所属期2022年5月5,285.25元)。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0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发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三)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惠国税发〔2007〕162号)的规定,你公司因走逃失联,检查人员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其送达税务文书,至检查结束,你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纳税资料,你公司的行业属于制造业,核定你公司2021年和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 你公司2021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26,954,964.78元,营业成本26,560,010.44元,税金及附加57,106.10元,营业外收入0元,营业外支出400元,利润总额42,402.00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42,402.00元,应纳税所得额42,402.00元,应纳所得税额10,600.50元,减免所得税额9,540.45元,应纳税额1,060.05元。你公司2021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26,954,964.78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2695496.48元(计算:26,954,964.78×10%)。 你公司2022年度未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你公司2022年度累计营业收入9,476,600.59元,营业成本9,488,235.38元,利润总额-11,634.79元,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税额0元。你公司2022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9,476,600.59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947,660.06元(计算:9,476,600.5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第一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93,489.60元(计算:1,000,000.00×25%×20%×50%+1,695,496.48×50%×20%-1,060.05),你公司2022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47,383.00元(计算:947,660.06×50%×20%×5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少缴的税款处以1倍的罚款1,041,700.79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4.17007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2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