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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弘合五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059950174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59950174
法定代表人: 黄超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0622********073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二稽 罚 〔2024〕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下取得取得广州市杰云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38811605~38811611,涉及金额合计:685,378.61元,税额合计:116,514.39元,价税合计:801,893元。 你(单位)向广州市杰云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款项通过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个人账户回流至你(单位)公司账户,资金回流闭环。 你(单位)于所属期2016年4月持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116,514.39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税款,依法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你(单位)将广州市杰云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685,378.61元转入2016年度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所涉及的成本已在当年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应调增你(单位)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685,378.61元,经调整后应补2016年企业所得税184,747.6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你(单位)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下的情况下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列支成本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16,514.3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58,257.2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825.72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2,912.86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84,747.6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92,373.82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35438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2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2-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78X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78X7
地方编码: 4419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