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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百兴纺织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2A1TH9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2A1TH9
法定代表人: 张新云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20984********272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一稽 罚 〔2024〕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取得泗洪县利达莱纺织厂真实货物的情况下,于 2019 年 7 月-9 月期间取得由泗洪县利达莱纺织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 份,发票代码为3200184130,发票号码为 06114266、06114267;发票代码为3200191130 , 发票号码为 07333824 、07333825 、07339550 、07339551,金额共计 578,849.56 元,税额共计 75,250.44 元, 价税合计为 654,100.00 元。你公司向泗洪县利达莱纺织厂转账汇款后资金通过相关人员及相关企业的账户进行回流。 你公司于 2019 年 7 月、8 月、9 月持上述发票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 75,250.44 元。上述税款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你公司持上述发票记账列支入 2019 年度账册凭证,共计 578,849.56 元,已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公司表示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你公司未针对上述发票对企业所得税作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 年 10 月24 日 发 出 的 《 已 证 实 虚 开 通 知 单 》( 协 查 编 号 : 43213960523102468702)证实,上述 6 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依法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泗洪县利达莱 纺织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记账列支成本,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的增值税 75,250.4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5,267.53 元、企业所得税 28,490.98 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罚款共计54,504.49 元。
罚款金额(万元): 5.45044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2-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地方编码: 4419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