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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市雄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MA524JTM6M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24JTM6
法定代表人: 唐书瑶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482********002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清税一稽 罚 〔2023〕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你公司开具11份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987,695.58元,税额128,400.42元,价税合计1,116,096.00元。你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28,400.42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28,400.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20.0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项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在与佑硕公司、渤盛公司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构购货业务,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128,400.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20.02元的行为是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相关人员在我局检查期间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补缴部分税款的情形,对你公司处少缴的增值税128,400.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420.0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67,410.24元(128,400.42×50%+6,420.02×50%)。
罚款金额(万元): 6.74102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2-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0MB2D03346D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0MB2D03346D
地方编码: 441800
备注: 4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