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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桦茂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977374714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97737471
法定代表人: 吴志波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2527********04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二稽 罚 〔2024〕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于2019年8月~2021年6月取得了监利县建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发票代码:4200153130,发票号码:00766904~00766905;发票代码:4200172130,发票号码:16605072~16605073、16617266~16617269、16617297~16617299、09136801~09136802、09127866~09127871、09127889~09127896;发票代码:4200192130,发票号码:04042101;发票代码:4200193130,发票号码:01643697~01643698、01916766~01916767、01916791~01916794、01891361~01891364、01891379~01891383;发票代码:4200194130,发票号码:01681193~01681197、01691462~01691464、01699671~01699673、06867169~06867172、06890703~06890707、06890731~06890732、19175642~19175643;发票代码:4200211130,发票号码:03616848~03616849;合计金额:5,207,389.42 元,合计税额:676,960.58元,价税合计:5,884,350元;于2020年6月~12月取得了监利县泽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代码:4200193130,发票号码:02040654~02040656;发票代码:4200194130,发票号码:01681217~01681220、06864415~06864418、06864450~06864453、06867135~06867138;合计金额:1,373,451.31元,合计税额:178,548.69元,价税合计:1,552,000元;于2021年1月、3月取得了监利县祥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森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4200194130,发票号码:06887013~06887015、19472052~19472053,合计金额:370,796.45元,合计税额:48,203.55元,价税合计:419,000元; 于2021年10月~2022年1月取得了监利市建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042002100113,发票号码:06071963~06171967、06073169~06073171、06074049~06074051、06076129~06076131,合计金额:946,902.65元,合计税额:123,097.35元,价税合计:1,070,000 元;于2021年11月取得了监利市楚鑫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鑫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042002100113,发票号码:06073188、06074520~06174523,合计金额:353,982.3元,合计税额:46,017.7元,价税合计:400,000元。 我局对你(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对你(单位)银行公户流水、相关人员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交易存在资金回流。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转出)证明》,你(单位)于所属期2019年8月~9月、11月~2020年6月、8月~2021年8月、10月~2022年1月申报认证抵扣上述1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1,072,827.87元。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列支情况说明》、账簿资料等相关资料,你(单位)已将上述五家公司开具的1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8,252,522.13元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在2019年列支成本1,496,548.70元,在2020年列支成本3,241,690.26元,在2021年列支成本3,186,495.56元,在2022年列支成本327,787.61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1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得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综上,你(单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上述114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你(单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上述五家公司虚开的1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列支成本的行为是偷税,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1,072,827.8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536,414.03元,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53,066.1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26,533.16元,所偷企业所得税1,754,960.0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877,480.02元,共计罚款1,440,427.21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4.0427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78X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78X7
地方编码: 4419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