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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登新鞋材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052498840K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52498840
法定代表人: 张子豪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H1****62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清税一稽 罚 〔2024〕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发票金额合计4,180,300.85元,税额合计710,651.05元,价税合计4,890,951.90元。你公司于所属期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10,651.05元,造成少缴增值税710,651.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745.5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项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构购买货物业务,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应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710,651.05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49,745.56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在所属期2016年10月抵扣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145,769.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03.85元的违法行为,至被税务机关发现时(2023年7月14日)已超五年,对此项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对你公司处少缴增值税564,881.7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541.7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0.22117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0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2-0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0MB2D03346D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0MB2D03346D
地方编码: 441800
备注: 4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