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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川商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DRYK9Y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9DRYK9
法定代表人: 宋国容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2921********672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4〕 3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1. 你单位在2020 年1月至9月期间,在未与开票方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英德市德宝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 份,金额合计3,495,881.56 元,税额合计314,629.37 元,价税合计3,810,510.93 元,上述37份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314,629.37元,你单位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20年1月至9月申报抵扣,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进项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314,629.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024.05元。 2. 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及发票入账、成本结转相关记账凭证、账页,经我局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一稽限改〔2024〕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抵扣清单;2.你单位支付发票款项及资金回流涉及的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流水;3.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你单位原法定代表人的讯问笔录;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5.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关于“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及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属虚假纳税申报,已构成偷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314,629.37 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2,024.0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68,326.7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57,314.6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1,012.03元。(二)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7.03267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4-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