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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中威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X3P5E5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X3P5E5
法定代表人: 谢光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1023********05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一稽 罚 〔2024〕 1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德州美佳木业有限公司、德州荣浩木制品有限公司、德州鑫邦镇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于2019年11月期间取得由德州美佳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开票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发票代码为3700192130,发票号码为33311436-33311439,金额共计331,858.42元,税额共计43,141.58元,价税合计为375,000.00元。你公司于2019年11月持上述4份发票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43,141.58元。你公司已于抵扣所属期转出上述税款,并补缴了相关税费。 你公司于2021年4月-6月期间取得由德州荣浩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票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2021年6月22日,发票代码为3700201130,发票号码为10548111-10548112、10598422-10598424,金额共计442,477.87元,税额共计57,522.13元,价税合计为500,000.00元。你公司于2021年4月、6月持上述5份发票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57,522.13元。你公司已于抵扣所属期转出上述税款,并补缴了相关税费。 你公司2021年6月期间取得由德州鑫邦镇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票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发票代码为3700202130,发票号码为09606070-09606072,金额共计265,486.73元,税额共计34,513.27元,价税合计为300,000.00元。你公司于2021年6月持上述3份发票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万江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34,513.27元。上述税款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你公司持上述发票记账列支入2019年度、2021年度账册,且已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其中2019年度记账列支331,858.42元,2021年度记账列支707,964.60元,共计1,039,823.02元。你公司表示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你公司未针对上述发票对企业所得税作纳税调整。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建议书》(东一区检行公建〔2023〕57号)证实,上述12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依法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讯问笔录》复印件、银行流水复印件等资料,你公司实际经营者通过名为张**的男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并用于抵扣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德州美佳木业有限公司、德州荣浩木制品有限公司、德州鑫邦镇木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记账列支成本,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135,176.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62.39元、企业所得税33,757.0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共计89,198.23元。
罚款金额(万元): 8.91982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4-0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地方编码: 4419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