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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东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2MA5647432T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647432
法定代表人: 卓克忠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82********63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4〕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了卓锦鹏2021年5月19日和2022年11月11日代开的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4,860.01元)、卓雪玲2022年12月22日代开5张发票(价税合计437,400.00元)、吴标弟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1月14日代开的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55,398.40元)、吴福平2021年12月15日代开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30,040.60元)、吴春标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25日代开的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91,716.86元)并在当年列支成本。根据银行调取的资金流水显示,你(单位)在转账给卓锦鹏、卓雪玲、吴春标、吴标弟、吴福平的个人账户后,又将资金转回给卓克忠及其妻子柳燕卿,即没有真正转账付款给上述个人。根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卓克忠的《询问笔录》,你(单位)并没有跟上述个人购买过砂石,实际上是向深圳堆厂的陈老板(电话17170392633)购买砂石,但对方不肯提供发票,便找了上述个人去深圳税务局代开发票。卓克忠为了少缴税款,于是就配合对方从公司走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符的个人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向深圳堆厂的陈老板购买砂石,为了少缴税款,配合对方走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符的个人代开发票,发票涉及的成本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其虚列成本,在帐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是偷税。 你(单位)无法提供原始凭证和现金付款的单据等财务资料,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通〔2022〕1359号)后,你(单位)仍不能按期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虚增经营成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行为是偷税,但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21少缴企业所得税1,817.23元占应纳税款10,369.57元的10%以下,2022少缴企业所得税7,701.21元占应纳税款114,098.96元的10%以下,违法行为较轻,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对你(单位)处以少缴2021企业所得税1,817.23元0.5倍罚款908.62元,少缴2022企业所得税7,701.21元0.5倍罚款3,850.60元。 2、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有关资料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6759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