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我家智能家居(惠州)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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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美燕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52502********0963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惠税稽 罚 〔2024〕 6 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 |||||||||||||||
违法事实: | 2021~2022年,你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宁夏泰昌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昌公司)虚开的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21年金额合计:4,271,726.62元,税额合计:555,324.49 元,价税合计:4,827,051.11 元;2022年金额合计:481,284.06 元,税额合计:62,566.94元,价税合计:543,851.00元,上述发票的商品名为:木方、板材。你司于2021年抵扣进项税555,324.49 元,于2022年抵扣进项税62,566.94元。上述进项税额经计算调整后,你司共计多退出口退税款共434,185.80元,少申报免抵额434,185.80元,少缴增值税183,705.63元。上述发票对应金额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查,你司公账支付给泰昌公司的货款,经泰昌公司出纳尹钰银行账户,再经惠州当地一家木材经营部负责人熊勇仂银行账户,最后转到你司股东石纪波、曾雅妮、蒋小梅等人银行账户,实现资金回流,合计公账支付货款1,055,288元,回流款合计979,359元。熊勇仂在惠州公安的讯问笔录中供述,熊勇仂卖货给你司,因自身无法开票,找到江西人舒荣华,通过泰昌公司虚开发票给你司,期间舒荣华向熊勇仂收取开票手续费4.8%,熊勇仂再向你司收取开票手续费5.5%。并供认泰昌公司向你司虚开上述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回流款由尹钰的账户转给熊勇仂的银行账户,熊勇仂再将回流款转到吴美燕提供的石纪波、赵一琳、肖伟强、曾雅妮、欧阳世忠、蒋小梅、吴美艳等人的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你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你司处以骗取退税款434,185.80元一倍的罚款434,185.8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税前扣除,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司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一倍的罚款共计250,019.3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68.4205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1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1-10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 |||||||||||||||
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 |||||||||||||||
地方编码: | 441302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