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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智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W57MD6E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W57MD6
法定代表人: 冯龙耀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1623********633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一稽 罚 〔2024〕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与东莞市合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8月期间取得由东莞市合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2017年8月26日,发票代码为4400172130,发票号码为12805909-12805910、21240169-21240171,金额共计472,646.50元,税额共计80,349.90元,价税合计为552,996.40元。你公司向东莞市合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转账汇款后资金通过相关人员及相关企业的账户进行回流。 你公司于2017年7月、8月持上述5份发票到主管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款80,349.90元。你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在所属期2019年7月转出部分税款46,792.20元,剩余税款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你公司未补缴相应的附加税费。 你公司持上述发票记账列支入2017年度成本费用,共计472,646.50元,已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公司表示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你公司未针对上述发票对企业所得税作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3年8月3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4400940123080398845),证实上述5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依法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东莞市合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记账列支成本,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151,552.74元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为75,776.37元。
罚款金额(万元): 7.57763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4-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827J
地方编码: 4419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