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与清远***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让***公司为你公司开具7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含税金额4,102,194.70元,税额合计533,285.30元,价税合计4,635,480.00元。你公司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33,285.30元和在账簿上多成本列支898,884.96元。其中:2019年10月你公司实际向黄**购进废铜取得***公司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发票金额合计3,203,309.74 元,增值税税额合计416,430.26元;在没有购进货物的情况下从***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份,发票金额898,884.96 元,增值税税额116,855.0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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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你公司在与***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33,285.30元和账上多列支成本898,884.96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项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取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公司开具的7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和在账上多列支成本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的少缴增值税533,285.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664.27元和企业所得税85,255.36元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322,60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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