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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春市润隆工艺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81MA547A7E4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47A7E4
法定代表人: 尹传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781********006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阳税稽 罚 〔2023〕 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1.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方面 根据阳春市公安局提供的《起诉意见书》所附阳江市启阳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阳注查﹝2022﹞17号)(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计算得出的对应于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免抵退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收到出口商品退税款的出口商品(出口所属期为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实际成交总价应为 1196282.86美元(其中有真实合同的出口商品实际价格 900942.21美元,无真实合同按参考价计算的出口商品价格 295340.65美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取得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真实出口商品合同。按签订的真实合同价格计算出口商品的“成交总价”;对无法取得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真实合同的出口商品,参考定价办法:(1)参考当月出口的有真实价格商品占报关成交价比重定价(按当月最高比重定价);(2)当月出口商品无真实合同的,参考最近出口的真实合同最高比重定价;(3)欧美及澳洲国家视同地区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的规定,你公司账簿登记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进项成本是虚增的,同时对应的资金流也是虚假的,难以查账,应按《专项审核报告》核定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 1196282.86美元计算应退税额。 2.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虚增进项成本,所购进的串竹、竹片、芒、岗松等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发票是虚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申报的进项税额为4669380.03元,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进项税额4099292.61元和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440049.03元是虚开发票的税额,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038.39元是购进水电和其他辅助材料时取得的发票,暂未发现异常。故你公司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0038.39元。 3.多收到的退税额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项第1、2、3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免抵退税款所属期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为1196282.86美元,采用销售额发生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7926523.51元,其中2020年3203905.10元,2021年4722,618.41元;进项税额为130038.39元,其中2020年53608.82元,2021年76429.57元;应纳税额为0元,2020年0元,2021年0元;应免抵退税额为1030448.05元,其中2020年416507.66 元,2021年613940.39元;应退税额为130038.39元,其中2020年53608.82元,2021年76429.57元;应免抵税额为900409.66元,其中2020年362898.84元,2021年537510.82元。 你公司已免抵退税额为5241035.92元,其中2020年2036415.75元,2021年3204620.17元;已退税额为4669380.03元,其中2020年1809906.43元,2021年2859473.60元;已免抵税额为571655.89元,其中2020年226509.32元,2021年345146.57元。多收到的退税额为4539341.64元,其中2020年1756297.61元,2021年2783044.03元;调整免抵税额为328753.77元,其中2020年136389.52元,2021年192364.25元。 4.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以及第(二)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出口货物所购进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发票是虚开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该部分在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出口的货物销售额为1196282.86美元采用销售额发生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含税销售收入为7926523.51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为7014622.58元,销项税额为911900.94元,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时应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元,应纳税额为911900.94元,其中2020年413333.30元,2021年498567.64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项第1、2、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公司通过虚增进项成本、以低报高申报出口、制造虚假资金流、购买外汇弥补真假合同之间外汇差额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除追缴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539341.64元外,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应对你公司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即4539341.64元。
罚款金额(万元): 453.93416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7-2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地方编码: 4417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