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霞洞镇环城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04682458878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82458878
法定代表人: 王友池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923********489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茂税稽 罚 〔2024〕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经营期间隐瞒销售收入,在帐簿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20年至2022年增值税合计480,445.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3,631.1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以上行为是偷税。 (二)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帐簿和凭证。你单位在经营期间未按规定保管帐簿和凭证,导致部分凭证丢失,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法提供完整凭证。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违法程度一般”处罚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违法程度一般”处罚基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308,446.12元。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行为,处2,0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1.0446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900MB2D01922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900MB2D01922B
地方编码: 4409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