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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五华县龙村镇龙润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424L00301738E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L00301738
法定代表人: 刘萃群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4********629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二稽 罚 〔2023〕 1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你加油站在检查期间内通过纂改加油机主板、加装作弊软件逃避监管,账外经营隐匿并少申报销售收入44258365.81元,造成少缴税款6041268.36元,属于偷税。其中: 2020年少报销售收入12677228.07元,造成少缴税款1730441.98元(增值税1648039.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2402.00元);2021年少报销售收入13733906.69元,造成少缴税款1874679.50元(增值税1785409.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270.44元);2022年少报销售收入14611860.28元,造成少缴税款1994518.73元(增值税1899541.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977.08元); 2023年少报销售收入3235370.77元,造成少缴税款441628.15元(增值税420598.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029.91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加油站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合计6041268.36元,其中:2020年1730441.98元,2021年1874679.50元,2022年1994518.73元,2023年441628.15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加油站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合计6041268.36元,其中:2020年1730441.98元,2021年1874679.50元,2022年1994518.73元,2023年441628.15元。
罚款金额(万元): 604.12683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2-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