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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平凡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3MA54LHNX7Q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4LHNX7
法定代表人: 高开红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21022********542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4〕 2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1、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2021年1月,一名叫何某(联系电话:176296119**,现已无法联系)的业务员到你(单位)推销板材,何某自称是漯河市洛林木业有限公司和漯河市梭核木业有限公司、临颍县立航木业有限公司的代理,经过测试使用,何某提供的样板符合你(单位)需要,双方确定了合作关系,约定由供货方送货上门并承担运费,对应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快递寄送至你(单位)。 你(单位)取得漯河市洛林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发票代码:4100201130,发票号码:10324474-10324487; 发票代码: 4100204130 , 发票号码:05850861-05850871、05867039-05867041、05896608-05896618;发票代码:4100213130,发票号码:00425259-00425262。 取得漯河市梭核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1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发票代码:4100204130,发票号码:05842923-05842935 。 取得临颍县立航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如下:发票代码:4100194130,发票号码:12718450-12718451。 2、资金流情况。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公账银行流水信息,2021 年4 至8 月、10 至11 月期间,你(单位)通过公司公账共转账14 次合计4701030.6 元至漯河市洛林木业有限公司公账。 2021 年4 至9 月期间,你(单位)通过公司公账共转账4次合计1404106 元至漯河市梭核木业有限公司公账,漯河市梭核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404249.6 元,少支付了143.6元,供货方按照发票金额1404249.6 元提供的货物,但因后期无法联系上何某导致该事项无法协商解决。 2021 年1 月5 日,你(单位)通过公司公账转账278539 元至临颍县立航木业有限公司公账,临颍县立航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222435 元,供货方按照发票金额222435 元提供的货物,你(单位)多支付的56104 元因后期无法联系上何某导致并未取得相应的货物和发票。 3、上述来函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分别于2021 年1 月、4 至12 月认证抵扣,抵扣税款共727967.24 元。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惠阳区税务局对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徐某的相关笔录内容及你(单位)后续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与临颍县立航木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洛林木业有限公司和漯河市梭核木业有限公司之间都是无真实货物交易,货物和相应的进项发票都是通过何某龙取得。 5、根据我局检查人员此前到河南省漯河市外调取得的证据资料显示,漯河市洛林木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梭核木业有限公司都是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嫌疑人何某龙(即何某,此人在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其的笔录中承认使用何某这个名字在惠州地区做生意,所控制的13 户木业公司据何雯龙所说均有实际经营、并非空壳企业)所控制的公司。 6、综合上述证据,你(单位)通过何某龙购买木材原料并取得了临颍县立航木业有限公司、漯河市洛林木业有限公司和漯河市梭核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2011 年1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 号修改)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33 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 号)“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所偷增值税税款727967.2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50957.71 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89462.54元。
罚款金额(万元): 38.94625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4-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