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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东平暨南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23791176183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791176183
法定代表人: 李英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723********568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阳税一稽 罚 〔2023〕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加油站在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销售汽油、柴油等石油制品时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申报不含税收入3789606.78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经检查,你加油站在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通过贝林加油系统、你加油站农商行账户、冯月梅邮政储蓄微邮付等收取销售汽油、柴油等石油制品销售收入,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0468999.77元,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35813274.13元[附计算过程:40468999.77÷(1+13%)=35813274.13];你加油站在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32023667.35元,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3789606.78元[附计算过程:35813274.13-32023667.35=3789606.78]。(其中:2020年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538041.24元,2021年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1680241.31元,2022年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885261.22元,2023年1月至7月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686063.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加油站上述少申报的不含税销售收入没有作主营业务收入记帐,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应追缴你加油站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销售收入少缴的增值税。 (二)你加油站在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地磅服务取得服务收入没有作收入记帐,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相关税费。 经检查,你加油站在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地磅服务取得含税服务收入569506元,换算为不含税服务收入537269.83元[附计算过程:569506÷(1+6%)=537269.83],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2020年未申报不含税服务收入145179.26元,2021年未申报不含税服务收入145856.61元,2022年未申报不含税服务收入169826.41元,2023年1月至7月未申报不含税服务收入76407.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点第(六)项第9目的规定,你加油站上述未申报的不含税服务收入没有作收入记帐,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行为,应追缴你加油站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服务少缴的增值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加油站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七)第45点的规定,虽然少缴的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其中:2020年度为49.98%,2021年度为55.81%,2022年度为12.75%),违法程度一般,但你加油站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加油站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561626.96元[附计算过程:524885.02+36741.94=561626.96]处以其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80813.48元[附计算过程:561626.96×50%=280813.48]。
罚款金额(万元): 28.08134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2-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地方编码: 4417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