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
经我局检查:
1.你单位取得广州义光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8日开具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50179708-50179716,上述发票金额合计825,242.73元,税额合计24,757.27元,价税合计850,000.00元。服务名称:设计费。上述9份发票经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你单位取得广州希南广告有限公司2019年03月16日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800104,发票号码23095964-23095970,上述发票金额合计679,611.66元,税额合计20,388.34元,价税合计700,000.00元。服务名称:设计服务*设计费。上述7份发票经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你单位取得广州利才广告有限公司2019年03月16日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800104,发票号码23105339-23105345,上述发票金额合计679,611.66元,税额合计20,388.34元,价税合计700,000.00元;服务名称:设计服务*设计费。上述7份发票经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述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的款项共2,250,000.00元,以支票转账方式付款给广州义光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利才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希南广告有限公司后,发生了退款,退至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与两位股东的个人账户。
上述2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价税合计2,250,000.00元,你单位已分别于2017年列支成本850,000.00元,于2019年列支成本1,400,000.00元,并结转当年利润,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 〔2022〕680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未能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造成少缴2017年度、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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