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州市颂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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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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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303663392279K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663392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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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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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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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525********5956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惠税一稽 罚 〔2024〕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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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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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经检查,你(单位)2014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保管、丢失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3]12号)期满后,仍无法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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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丢失、故意损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丢失相关年度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违法程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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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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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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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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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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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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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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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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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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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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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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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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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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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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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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