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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卓萃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X5BYG9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X5BYG9
法定代表人: 香永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900********60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4〕 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20年取得电费收入2,570,523.65元(不含税),涉及电费成本2,250,270.93元,你单位至今未作纳税申报;2021年取得电费收入2,677,597.06元(不含税),涉及电费成本2,202,231.71元,你单位2021年申报电费收入605,818.12元,并将电费的成本计入了待摊费用,当年已结转成本582,420.22元;2022年取得电费收入2,673,018.81元(不含税),涉及电费成本2,447,548.35元,你单位2022年申报电费收入1,554,501.81元,并将电费的成本计入了待摊费用,当年已结转成本1,797,508.35元;你单位上述行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2.你单位2022年已申报享受加计抵减额38,588.51元,你单位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远低于50%,你单位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3.经还原计算,你单位2021年3月及2022年7月不再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东税稽罚告字〔2024〕6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328,192.96元。
罚款金额(万元): 32.81929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52458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52458
地方编码: 4419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