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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红路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19047517XU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19047517X
法定代表人: 彭伟钊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11********003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稽 罚 〔2024〕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销售汽油、柴油等货物,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0,135,225.15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35,517,898.36元(其中2020年14,210,989.86元,2021年21,306,908.50元),截至入场检查之日,你公司上述经营收入未作账务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收取账外经营收入的私人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号:6217921005665636)银行流水; 2.第三方结算平台提供的结算至个人的商户协议、交易流水、清算流水; 3.第三方结算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 4.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 5.贝林油站管理系统导出数据; 6.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书》; 7.你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表、记账凭证以及账册; 8.你公司的纳税申报记录。 (二)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账簿上多列费用9,355,838.25元(其中2020年1,071,757.00 元、2021年3,963,204.25 元、2022年4,320,877.00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9,355,838.25元。截至入场检查之日,你公司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以及账册; 2.发票开票方提供的《情况说明》; 3.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4.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5.你公司对公账户以及报销人员的报销银行账户银行查询记录; 6.你公司站长、加油员、收银员的《询问笔录》; 7.金三系统导出优惠减免数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4〕4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 4,617,326.7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5,471.18元、企业所得税4,403,080.25元、印花税26,579.73 元、房产税2,880.00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740.00 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5,668,246.77 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770,396.0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37,282.69 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641,848.16 元、印花税罚款15,947.83 元,房产税罚款1,728.00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罚款1,044.00 元(详见附件《广州市红路加油站应补缴税费罚款合计》)。
罚款金额(万元): 566.82467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0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4-0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46Q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46Q
地方编码: 4401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