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红路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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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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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19047517XU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19047517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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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伟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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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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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111********0035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穗税稽 罚 〔2024〕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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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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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一)你公司在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销售汽油、柴油等货物,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0,135,225.15元,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35,517,898.36元(其中2020年14,210,989.86元,2021年21,306,908.50元),截至入场检查之日,你公司上述经营收入未作账务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收取账外经营收入的私人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号:6217921005665636)银行流水;
2.第三方结算平台提供的结算至个人的商户协议、交易流水、清算流水;
3.第三方结算平台提供的交易数据;
4.你公司对公账户银行流水;
5.贝林油站管理系统导出数据;
6.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书》;
7.你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表、记账凭证以及账册;
8.你公司的纳税申报记录。
(二)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账簿上多列费用9,355,838.25元(其中2020年1,071,757.00 元、2021年3,963,204.25 元、2022年4,320,877.00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9,355,838.25元。截至入场检查之日,你公司未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以及账册;
2.发票开票方提供的《情况说明》;
3.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4.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5.你公司对公账户以及报销人员的报销银行账户银行查询记录;
6.你公司站长、加油员、收银员的《询问笔录》;
7.金三系统导出优惠减免数据。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4〕4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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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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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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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 4,617,326.7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5,471.18元、企业所得税4,403,080.25元、印花税26,579.73 元、房产税2,880.00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740.00 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5,668,246.77 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770,396.0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237,282.69 元,企业所得税罚款2,641,848.16 元、印花税罚款15,947.83 元,房产税罚款1,728.00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罚款1,044.00 元(详见附件《广州市红路加油站应补缴税费罚款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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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566.824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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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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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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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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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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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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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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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100MB2D0414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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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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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100MB2D0414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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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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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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