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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博罗县联合美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2325123148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25123148
法定代表人: 胡天月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30724********68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3〕 1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利用法定代表人相关存款账户收取货款共计1,779,956.50元 (其中:2017年1,357,098.50元,2018年422,858.00元),2020年通过你(单位)对公账户收取货款100,000.00元,存在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合计426,598.44元(增值税269,392.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469.60元,企业所得税143,736.78元)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2号)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第45目裁量基准“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不含本数)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合计426,598.44元(增值税269,392.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469.60元,企业所得税143,736.78元)的行为是偷税,你(单位)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和滞纳金,但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合计426,598.44元处以0.5倍罚款,即213,299.22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3299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2-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0
备注: